一、六天工作制下加班费主张的法定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案例中用人单位虽在劳动合同约定”按公司制度执行”,但未明确排除法定工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冲突时,法院优先适用法律条款。因此即使存在六天工作制的书面约定,劳动者仍可主张休息日加班费。
实务要点:
– 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超法定工时的工作时间安排,不构成对法定权利的放弃
– 工资条中”出勤26天”可作为实际工作时间的初步证据
二、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三大认定规则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需重点审查三个层级:
1. 劳动合同约定层级:若明确约定”月工资10000元(含补助)”,原则上应以全额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2. 工资构成拆分层级:企业拆分基本工资与奖金补贴时,需证明拆分结构的合法性(如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薪酬制度)
3. 地区司法实践层级: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对”工资总额是否包含补贴”存在不同认定标准
2023年典型案例:
某科技公司拆分基本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绩效工资,法院最终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判决书指出:”用人单位通过工资结构设计降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加班时长计算的关键技术解析
针对每周45小时工作制,需分两个维度核算:
1. 工作日延时加班:
– 每日7.5小时未超法定标准
– 周累计45小时超出5小时,按小时工资的150%计算
2. 休息日加班:
– 周六工作的7.5小时整体视为休息日加班
– 按日工资标准的200%计算
计算公式: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四、举证责任分配的攻防策略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 实际工作时间及考勤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 工资构成明细及发放依据
3. 加班审批制度及执行情况
证据收集建议:
– 劳动者:保留工资条、排班表、加班通知等书面证据
– 用人单位:完善电子考勤系统(需经劳动者确认)、规范加班审批流程
五、企业合规管理的三项预防措施
- 工时制度备案:
- 确需实行特殊工时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 薪酬结构设计:
- 在集体合同中明确工资组成及加班费计算基数
- 基本工资占比建议不低于70%
- 制度民主程序:
-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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