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休,违反劳动法吗?每周工作6天的企业注意了!
众所周知,等众多服务行业,基本都是每周工作六天,单休是惯例。如果员工周末都休息,肯定会耽误生意,影响营业额。
所以,从现象体现的逻辑上来看,如果只看每周工作天数,一周工作六天应该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结合工作时长来看,是否违法,就不一定了。法律法规上,对于工作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只要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那就是合法的。
也就是说,双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所有岗位的标配。
餐饮行业基本都是倒班,二班或者三班轮换。
如果每班工作时长是6.5小时,一周工作6天,共计39小时。少于40小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完全没有问题。
举个例子
A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为:
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每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休息
【每日工作时间】6.5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6.5×6=39小时(合规)
B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为: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每周一至周五,周六上午工作
周六下午至周日休息
【每日工作时间】7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7×5+3.5=38.5小时(合规)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标准工时制:每周至少休息1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就是没有问题的。
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那可就违规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举个例子:
C公司标准工时制,每周单休,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周休息日安排: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休息
加班工资支付解析
每日工作时间7小时,未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2小时,超过40小时。应首先安排不少于2小时的补休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周六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8×2×200%。
此外,大家还要注意加班时长也有上限: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这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主要指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依据为原劳动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
综合工时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的职工主要有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主要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用人单位报人社局批准并备案,否则无效。
对应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是我们最常见的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就是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日为休息日的工时制度。
以上三种工时制度,最核心的区别是在加班认定上的不同。
综合工时制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是根据综合工时的计算周期合计来计算,综合计算周期一般分为周、月、季、年四种。
对于以周为计算周期的,法定每周工作时间标准为40小时。对于以月、季、年为周期的,对应的工作时间标准为:166.64小时/月,499.92小时/季,2000小时/年。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规定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
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申请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其实后面最核心原因的是减少支付加班费的风险。